总论
法律基础
- 法与法律的概念
- 狭义的法律: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 广义的法律:法的整体,概念与法相同。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 法的本质: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
- 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 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 一不是社会全体成员
- 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 法体现的是被封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 法的特征
- 国家意志性:法律通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的方式,表现为特定的法律文件形式
- 强制性
- 利益导向性:确定了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 规范性: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法的可预见性
- 法律关系:
- 概念: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 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 法律关系主体
- 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有两个主体
- 种类:公民(自然人)(公民包括中国公民和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机构与组织(法人);国家
- 主体资格:权利能力(个人或组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行为能力
- 完全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正常人;16以上不满18,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刑法将已满14未满16周岁的公民视为。。。
- 无行为能力人:完全精神病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刑法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视为。。。
- 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与义务
- 法律权利
- 法律义务:作出积极义务(纳税),不得作出消极义务(不得损坏公共财物)
-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主体即有权利也有义务
- 法律关系客体:具备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这一特征
- 物:三大特征:满足人们需要,有一定稀缺性,能被人们现实支配与控制
- ”人身“是客体,但是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物“
- 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行为,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贱
- 对人身行使权力必须合法进行
- 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 行为:人有意识的活动
- 物:三大特征:满足人们需要,有一定稀缺性,能被人们现实支配与控制
- 法律关系主体
- 法律事实
-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 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 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和现象。分为绝对事件(由自然现象引起)和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
法律行为
分类标准 法律行为 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积极行为、消极行为 是否通过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 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单方行为、多方行为 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 主体实际参加行为的状态 自主行为、代理行为
- 法的形式
- 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
- 国家的根本大法
- 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1982.12.4通过,1988,,1993,1999和2004修订
- 法律
-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
-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订,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正。规定了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的基本问题。如《刑法》,《民事申诉法》
-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规定了某一方面的基本问题,较为具体,如《会计法》,《公司法》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有关问题做出的规范性决议或决定,与法律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 行政法规
- 由国务院制订
- 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
-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制订)
- 特别行政区的法
- 规章
- 国际条约
- 宪法
- 法的分类
-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 成文法
- 不成文法
-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订程序
- 根本法就是宪法
- 普通法泛指宪法外的所有法律
- 根据法的内容
- 实体法:民法、刑法
- 程序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 一般法
- 特别法
-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 国际法
- 国内法
-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
- 公法:保护公共利益
- 私法:保护私人利益
-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 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规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主要是法律调整的主体和法律调节的方式
- 法律部门的统一整体就是法律体系
- 我国七大法律部门
-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
- 民法、商法法律部门
- 行政法法律部门
- 经济法法律部门
- 社会发法律部门
- 刑法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强制性最严厉)
-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
- 针对横向经济纠纷:仲裁和民事诉讼
- 针对纵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仲裁
- 特征
- 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 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中立第三方即仲裁机构进行裁判。仲裁机构不是行政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 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 适用范围
-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 不能提起仲裁的纠纷:
-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纠纷
- 不适用《仲裁法》的:
- 劳动争议的仲裁
-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 基本原则
- 自愿原则:双方自愿
- 根据事实和法律,和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 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独立依法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再次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或起诉的,不予受理
- 仲裁机构:主要指仲裁委员会
- 设立:直辖市、省府、其他社区的市,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性质:独立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 组成:
- 仲裁协议
- 概念:只能是书面协议
- 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 效力:仲裁庭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利。当事人对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裁定效力
- 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 仲裁裁决
- 规定: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3名仲裁员(第三名为首席)或1名仲裁员
- 采用回避制度
- 开庭审理(当事人可协议不开庭),不公开进行
- 和解和调解制度
-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可反悔
-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自行调解。调解书签收前可反悔
- 仲裁裁决结果: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 特征
- 民事诉讼
- 适用范围
- 审判制度
- 合议制度: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
- 第一审民事案件:除特别外均为合议庭
- 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数量是3人以上单数
- 回避制度
- 公开审判制度:审判过程公开(除特殊外),审判结果公开(全部)
- 两审终审制度:终审不可上诉
- 合议制度: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
- 诉讼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 特殊地域管辖
-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物所在地;若为保险运输工具或货物,运输工具登记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
- 公司:公司住所地
- 运输合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
- 侵权: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信息网络侵权包括计算机设备所在地,被侵权人住所地。产品包括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
- 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最先达到地,被告住所地
- 海事损害:碰撞发生地,最先到达地,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
- 海难救助费用:救助地,最先到达地
- 共同海损: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 专属管辖
-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 港口作业引发纠纷:港口所在地
-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 协议管辖: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 *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 诉讼时效
- 概念: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
- 作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既定的法律秩序和稳定,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并及时解决纠纷
-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 1年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的
- 最长诉讼时间为20年
- 中止、中断与延长
- 判决和执行
-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时,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 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 调解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行政复议
- 不属于行政复议的
- 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提出申诉
-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申请仲裁或提出申诉
- 申请: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可书面也可口头
- 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 行政复议机关: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上一级主管部门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
- 国务院部门或省一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或省一级人民政府
- 行政复议决定:
- 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
- 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最多可延长30日
- 不属于行政复议的
- 行政诉讼
- 法院不予受理的:
-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 奖惩,任免等决定
- 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 诉讼管辖
-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诉讼的案件
-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 其他法律规定的
- 地域管辖:最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法院跨行政区管辖
- 起诉与受理
- 不服行政复议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
-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6个月内提出,不动产超过20年,其他超过5年的,不予受理
- 因故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申请延长期限,有法院决定
- 起诉应为书面凭证,是在困难可口头起诉,法院代为笔录
- 法院接到起于后,符合立案条件的立即立案;当场不能确定的7日内确定。
- 可以要求对规范性文件予以审查,不含规章
- 审理和判决
- 立案起6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
- 不服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提出上诉
- 不服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提出上诉
- 法院不予受理的:
法律责任
- 民事责任(可依法罚款,拘留)
- 行政责任
-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
-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刑事责任
- 主刑:
- 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
- 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 无期徒刑
- 死刑
-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 规定:
- 管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拘役最长不超过1年。
-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多不超过20年
- 总和刑期35年以上的,最多不超过25年
- 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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